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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幸福塘。
法定代表人:姚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吉,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环城南路130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相炎,执行董事。
被告:谢贤平,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谢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662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钟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