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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19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远,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建,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刚,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天明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