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8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上诉人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与***是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纠纷,双方已签订承诺书和赴日培训研学之旅情况说明,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也向***释明,***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期限应承担返还赴日行程费用。***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期限,应承担该费用。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先申请仲裁而后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仲裁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致使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未作答辩。
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由于擅自辞职(劳动合同未到期),与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赴日旅游承诺书内容的行程费用3424元(4280*80%);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曾以***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北劳人仲定字[2020]第2123号决定,对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对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即为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在职期间福利待遇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签订的承诺书,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费用为其组织员工赴日旅游而支出,属于公司内部的福利待遇,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青岛瀛道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