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科佳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鼎信科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685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常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 被告:青岛鼎信科佳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平度泰能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青岛鼎信科佳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泰能液化气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原告起诉的青岛平度泰能液化气有限公司名称错误,经本院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未果,属于主体错误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