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浩凯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汉族,1985年05月09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司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蒙古族,1970年04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浩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树镇民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景程小区27号商业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浩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大庆市浩凯运输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上诉。并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邮寄说明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