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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023号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安平,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20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修会,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宇盛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宇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宇盛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