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2948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1300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安平,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原告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4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宜兴市佳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