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8333号
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路**深港花卉中心G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8773XY。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培欣,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西海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055518。
法定代表人:陈雷。
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645N。
法定代表人:ZHOUZH0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雷,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74.22元,减半收取为3487.11元,由原告负担,多预缴的3487.11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 判 长  庞海婷
人民陪审员  曹玲莉
人民陪审员  魏双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谌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