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095号
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G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8773XY。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智超,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行政楼一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645N。
法定代表人:ZHOUZHONG。
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西海花园B栋06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055518。
法定代表人:黎鹏。
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陈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