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376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06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家喜。
原告***与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炎上
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