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柯源亿华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柯源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重庆柯源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柯源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字琼

书 记 员 郭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