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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沿口超英钢管租赁部、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3729号之二
申请人:武胜县沿口超英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5KLCM5F。
经营者:***,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担保人:**(*****),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208253111R。
法定代表人:余旭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第六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21L7Y。
负责人:*怀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胜县沿口超英钢管租赁部与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第六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川1622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第六项目经理部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名下的川X×××××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武胜县沿口超英钢管租赁部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胜县沿口超英钢管租赁部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第六项目经理部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川X×××××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第六项目经理部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