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5420号
原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恭运。
被告:江苏润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松。
原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6元,减半收取6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