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4443.9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