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2651号
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安信公司)与被告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感电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安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智感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州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万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三维动态数字预案技术服务,服务费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系统部署及模搭建,并完成了数据交付,但被告并未支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智感电子公司辩称,其认可涉案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提供合同成果和合同内容,但原告并未履行,没有向被告交付项目成果,也没有进行验收等后续交接工作。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表明与被告有实质的合同往来和实际履行工作,如果原告已经履行合同,应向合同实际履行方去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三维动态数字预案技术服务,自协议签订后20天完成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服务费6万元。原告称合同签订后,其已经完成了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并向被告提交合同成果,原告提交了其公司内部往来邮件和向被告催款的相关证据。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法庭提交最终开发成果佐证合同履行情况。
另查明,本案原被告之间还签订有其他项目的技术服务协议,原告已另案在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称所有合同项下开发成果均提交给被告员工***,并以发送成果的邮件作为证据,但本案中针对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项目原告称其未找到邮件记录。被告不认可***系其公司员工,不认可原告已经交付开发成果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原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法履行。本案中,原告称已经向被告公司员工***提交开发成果,但其无法证明***的身份,也没有提交向***交付的证据,仅依据原告公司内部邮件及被告未做明确意思表示的催款录音,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开发成果,也未向法庭展示开发成果,无法证明已经依约履行合同,其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鑫
书 记 员 吴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