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知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国际大厦)18层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涉案三维模型成果光盘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能够反映三维模型成果的完成情况。结合二审庭审中对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部分附件内容的演示,能够认定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三维模型成果,故应在查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基础上,对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负有付款义务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娜
审 判 员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