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79号
原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金守诚、熊厚金、***。
委托代理人熊厚金、***,系红安县村民,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红安县林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小组与被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红安县林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红安县华家河镇金桥村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