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6895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西里路55号15层1263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东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德财。
被告:***,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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