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东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煜川(济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49号 申请人:淄**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9108831H)。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利煜川(济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FALY70)。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安置二区S1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N56N97E)。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9国道大桥段3099号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筹)办公楼一楼109房间。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煜川(济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煜川(济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