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东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东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王 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