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6028号
原告: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华天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41.12元,减半收取为647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胜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