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伊犁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40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新天地商铺B-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10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雅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雅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婷、被上诉人万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雅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涉诉费用由万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绿雅物业公司与万平公司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万平公司服务范围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两项内容。该公司出具的年检报告不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万平公司没有对绿雅物业公司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没有出具年检报告,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万平公司辩称,认可绿雅物业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该公司与万平公司实际履行的是维护保养合同。万平公司已履行该合同义务,且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已届满。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绿雅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绿雅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2.万平公司退还已收服务费1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000元,绿雅物业公司向万平公司不支付剩余服务费47,500元;3.涉诉费用由万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9日,万平公司承包了伊宁市金茂新天地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并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抬头的甲方是绿雅物业,乙方是万平公司,合同尾部甲方盖章确认的是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维护保养消防工程范围为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等11项内容。第二条约定维护服务的内容:一、委托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的定期测试和检修;二、委托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故障以及隐患的处理、排除;三、委托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故障以及易损件的维护、修理、更换。第三条约定维护保养消防工程时间周期,每月按《维护方案》对消防系统各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护,每季度按《维护方案》中季检要求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维护。每年度按《维护方案》中年检要求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的年度检测维护。第四条约定:一、消防工程维修服务的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二、消防工程维护服务费用为每年170000元整。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乙方无故拒绝提供维保服务或在半年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合同及《维护方案》确定的维护保养义务50%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万平公司为伊宁市金茂新天地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2017年11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伊州公(消)行罚决字(2007)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绿雅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2017年11月21日,绿雅物业公司缴纳了罚款5000元。2018年6月18日,万平公司出具季度检测报告。2018年7月5日,万平公司出具了年检报告,并对合同约定的11项维护保养工程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了注明。一审法院认为,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系绿雅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分公司与绿雅物业公司的行政服务人员相同,当时盖章时,持章行政人员拿错了印章,合同尾部系错盖,并提交《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绿雅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因万平公司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其服务的对象是绿雅物业公司,且该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同时,因使用消防设施违法的处罚对象亦是绿雅物业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以上均说明绿雅物业公司是新天地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中的履行主体,绿雅物业公司与万平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绿雅物业公司与万平公司签订的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万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就自己的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的检测情况向受服务对象出具月报告、季报告、年报告即为履行了合同,万平公司每月根据维保情况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交于消防单位即为合格。绿雅物业公司主张万平公司未提交合格的消防检测报告无合同及事实依据。绿雅物业公司主张万平公司未尽到维保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及万平公司的举证均能证明万平公司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消防项目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能证明万平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维保义务。故,绿雅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万平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其要求与万平公司解除合同无合同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要求万平公司退还已交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亦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绿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绿雅物业公司提交说明、收据各一份,证明2018年5月7日,聂晓阳音果量贩欢唱城包厢房顶由于消防主管道法兰接口处螺丝松动漏水造成经济损失,由该物业公司承担1.5万元赔偿,并从其物业费中予以扣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8月9日,甲方绿雅物业公司与乙方万平公司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保养消防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时间周期、合同期限、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万平公司月检、季检、年检工作完后,应填写巡检单、维修单,并出具季、年检报告,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案;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对所有维护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并出具合格的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报告交付甲方确认。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除万平公司每月根据维保情况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交于消防单位即为合格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万平公司认可绿雅物业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予以确认。绿雅物业公司与万平公司签订的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绿雅物业公司认为万平公司没有对该公司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没有出具年检报告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本案诉争合同、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按照合同约定万平公司是否出具年检报告不是绿雅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绿雅物业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万平公司无故拒绝提供维保服务,或者其在半年服务期内未能提供该合同及维护方案确定的50%的维护保养义务,且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已届满。故,绿雅物业公司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绿雅物业公司主张不支付剩余服务费47,500元,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绿雅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伊犁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慧
审判员 芦梦璇
审判员 李 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