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诉新疆万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万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