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万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