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寇宝建与***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3民初819号
原告:寇宝建,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前旗白彦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前旗西小召镇万太公村西赵三社69号。
原告寇宝建与被告***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寇宝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寇宝建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