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前旗环境保护局与***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前旗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剑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权,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前旗请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前旗巴彦花镇。
法定代表人刘区小。
本院在执行***前旗环境保护局与***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内0823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茹志伟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田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