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3民初2756号
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
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溢**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