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圣龙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3民终6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医圣祠街石像西50米路南173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巧,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宇信凯旋城3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龙公司)与上诉人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13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圣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乐逸公司支付金圣龙公司合同约定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乐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判决。本案乐逸公司签订合同后,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金圣龙公司对第三人违约并承担了法律责任,原审以公平原则判决违约金由5万元调整至1万元不当,没有弥补金圣龙公司的损失及起到对合同违约行为的警示作用,使双方的协议约定成为空谈,损害了金圣龙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原审以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应当减半收取后,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故原审对诉讼费的处理不当,应当纠正。本案乐逸公司违约在先,导致诉讼,金圣龙公司按合同约定诉请,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范围,故诉讼费应当由乐逸公司全部承担,否则,守约守法的当事人在维权时还需承担成本是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的。
乐逸公司辩称,乐逸公司依照合同法规定,在自然灾害条件下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金圣龙公司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履行付款义务,金圣龙公司才是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乐逸公司损失。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乐逸公司赔偿1万元,依照判决内容乐逸公司只应当承担50元的诉讼费,剩余部分应由金圣龙公司承担。
乐逸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驳回金圣龙公司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金圣龙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乐逸公司交付货物符合约定时间,没有违约。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南阳2018年1月2日至7日均有雪,气温最低-8℃,最高1℃,1月9月气温0℃至-10℃,一审法院向路网中心电话咨询,2018年1月3日至8日因天气及路面结冰南阳全线基本无法通行。一审法院认为1月9日天气情况优于1月10日天气,乐逸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义务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了1月9日南阳气温为0℃至-10℃,根据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该气温下冰雪不可能融化,路面仍然有结冰,乐逸公司在1月10日发货已经是冒险积极履行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情况。二、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乐逸公司应当于1月9日发货,而在1月10日发货,因发货延迟应承担违约责任。乐逸公司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中仅迟延了一天时间。而金圣龙公司应在1月6日付款,其在1月7日才支付,也是迟延了一天。按照一审法院的说法,乐逸公司违约一天,金圣龙公司也违约一天,让乐逸公司承担10000元违约金,有失公平。三、一审法院认定发货地错误,实际发货地为沈阳,沈阳也存在自然灾害天气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发货地为郑州明显错误:1.出库单中仅显示了HY郑州分公司销售组织,并没有显示发货方或发货地,一审推定发货方或发货地错误,应当通过辽P×××××所属物流公司核实发货地。2.货物自发出至运到花费4、5天时间,如果从郑州发出,客观上不可能有这么长时间,一审法院忽略了客观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查明了出库单中运输车辆为辽P×××××,该车辆系辽宁车辆,且在蔡闯难认定的定制纸外包装显示了生产地为辽宁沈阳,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发货地为辽宁沈阳。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10日,沈阳均有阵雪,2018年1月11日沈阳气温为-27℃至-13℃,2018年1月12日沈阳气温为-23℃至-5C。沈阳也存在路面积雪结冰通行困难的情况,乐逸公司在天气情况恶劣的情况下积极找车发货,已经非常积极的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四、杨孝业公司与金圣龙公司的合同,与乐逸公司无关。合同具有相对性,金圣龙公司与杨孝业公司怎么协商,与乐逸公司无关。五、一审判决乐逸公司承担550元诉讼费错误。一审判决乐逸公司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一审判决的说法,就应该判决乐逸公司承担10000元的诉讼费50元,而一审判决让乐逸公司承担550元的诉讼费,明显错误。
金圣龙公司辩称,乐逸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乐逸公司不能以天气作为否认其违约的理由,一审法院以天气为原因酌情减少了4万元的违约金不妥,在交付货物时虽然有下雪情形但不构成自然灾害,当地政府没有禁止通行,因此,在交付货物当日乐逸公司对于天气的变化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乐逸公司货物从哪里来,与金圣龙公司没有关系,乐逸公司迟延交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乐逸公司的上诉请求。
金圣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乐逸公司支付金圣龙公司延迟履行合同违约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乐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河南乐逸办公用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品牌、数量、规格、价款。1.金圣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向乐逸公司订购清风牌手帕纸巾42000提(肆万贰仟提),每提十小包,共计420000小包(肆拾贰万小包)……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1200(壹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二、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1.乐逸公司应于2018年1月6日24时前(自然灾害除外)将订购的货物通过双方协商数量,分批次送达至南阳市宛城区××大道医圣××交叉口牛××庙社区,运费由乐逸公司承担。2.货物应当一次性交付(或双方协商分批交付),经双方共同书面签收后视为交付,如无双方书面签收单,无论何种状况,视为货物未交付。3.金圣龙公司指定代收联系人蔡闯难。三、货款支付方式。1.金圣龙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乐逸公司50%货款75600元(柒万伍仟陆佰元整)。2.金圣龙公司于2018年1月6日24时前支付50%货款75600元(柒万伍仟陆佰元整)。四、乐逸公司保证按双方确认的样品交付货物,并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及不侵犯第三人权益,否则按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五、违约责任。1.如乐逸公司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样品、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合同约定交付货位,视为违约,乐逸公司应支付金圣龙公司违约金50000元(伍万元)。……”。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当日,金圣龙公司向乐逸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款75600元,金圣龙公司员工蔡闯难确认纸巾包装及规格。2018年1月6日,金圣龙公司让南阳杨孝业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下余50%货款,杨孝业公司向乐逸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涛账户转款未成功,又于2018年1月7日向乐逸公司账户转款75600元。厉涛于2018年1月7日上午11:56向金圣龙公司发微信截图“账户*8×××45于1月7日11:31存入75600元。(民生银行)”。乐逸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及1月11日向金圣龙公司发货,出库单上显示发货方为HY郑州分公司销售组织。两笔货物于2018年1月14日送达金圣龙公司处,金圣龙公司代表蔡闯难在两份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另查明,1.金圣龙公司所购纸巾用于杨孝业公司胡辣汤活动使用,因乐逸公司迟延交货而对杨孝业公司造成违约。2.天气预报显示2018年1月2日至1月7日期间均有雪,气温最低-8℃,最高1℃;1月8日至1月10日天气转晴,其中1月9日气温0℃至-10℃,1月10日气温0℃至-11℃。经一审法院向路网中心电话咨询,2018年1月3日至8日因天气及路面结冰南阳全线基本无法通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所签订《河南乐逸办公用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双方均应严于律己、诚信履约。金圣龙公司依约先行向乐逸公司支付一半货款,乐逸公司应积极备货、按时发货,但其抗辩因天气原因无法准时送达。根据一审法院向路网中心咨询结合生活经验,2018年1月3日至8日因天气原因无法按时履行送货义务,乐逸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但1月9日天气情况优于1月10日天气,乐逸公司仍未及时履行义务,根据“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原则”,乐逸公司未能在可履行合同时及时履行合同且未向金圣龙公司及时通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圣龙公司第二笔尾款让杨孝业公司支付,因账户错误迟延付款一日并不影响乐逸公司的备货及交货,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乐逸公司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辩称乐逸公司迟延交货是因为金圣龙公司迟延付款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双方约定违约金50000元超过合同标的的30%显然过高,金圣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结合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违约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乐逸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较为妥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二审中,乐逸公司提交沈阳市2018年1月份天气预报记录一份,以证明1月7-10日沈阳有雪,构成自然灾害。金圣龙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天气预报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没有气象部门的确认认可,来源不合法;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免除乐逸公司的违约责任。本院综合双方质证意见认为,该份天气预报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作为买卖双方,金圣龙公司、乐逸公司均应严于律己、诚信履约。但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金圣龙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时迟延一日,而乐逸公司交付货物则迟延了八日,直接导致金圣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向第三方杨孝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从乐逸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来看,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10日才到达郑州,此时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其辩称发货地沈阳1月7-10日有雪造成发货迟延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沈阳来说,1月7-10日有雪并不能成为交通中断的理由;乐逸公司辩称南阳2018年1月3日至8日因天气及路面结冰无法交货,而此时货物还未运至郑州,南阳天气对交货行为并不产生影响,乐逸公司的辩解亦不能成立。综合金圣龙公司和乐逸公司的违约情况来看,乐逸公司的违约行为要严重于金圣龙公司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乐逸公司向金圣龙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对诉讼费未做减半处理不当,本院在诉讼费负担部分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金圣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乐逸公司的上诉理由除一审诉讼费承担部分成立外,其余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南阳金圣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乐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国伟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