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1618号
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035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375343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为6750元,由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