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3民初3904号
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0031596。
法定代表人:苏炳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5号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019961。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
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公司)与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5年8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微软办公软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360000元的办公软件,并将办公软件发送至终端客户“重庆药品交易所”。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前期预付款144000元,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办公软件通过互联网发送至最终用户处。交付软件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余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余下的216000元货款。
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置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云凯公司与佳本公司签订《微软办公软件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佳本公司向云凯公司购买价值360000元的办公软件,签订合同后支付144000元作为预付款,余款216000元在45天内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如佳本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七日(工作日),赔偿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为限。合同签订后,佳本公司支付了144000的前期预付款,云凯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办公软件发送至最终用户处,履行了交付义务。此后,佳本公司未按约支付216000元余款,云凯公司多次向佳本公司催收余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云凯公司与佳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云凯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交付了全部办公软件。佳本公司应及时支付全部货款,而其未按约于45日内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云凯公司起诉要求佳本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余款21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违约金,因双方约定限制了总金额,佳本公司一直拖欠必然会持续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云凯公司请求本院予以增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对云凯公司超出这一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佳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云凯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6000元。
二、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货款21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600元,由被告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晨峰
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