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破申55号
申请人: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1号(蓝爵公馆)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035237。
法定代表人:雷瑞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5号8-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
申请人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将告知被申请人佳本公司就申请人云凯公司的申请可提出异议的通知张贴于被申请人佳本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处,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本院通知申请人云凯公司进行了听证,云凯公司表示同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佳本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5号8-2号,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销售电子产品、文化办公机械、仪器仪表、钢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线电缆、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线电缆;商务信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
云凯公司以佳本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载明:云凯公司与佳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云凯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交付了全部办公软件,佳本公司应及时支付全部货款,而其未按约于45日内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遂判决: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云凯公司货款216000元;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云凯公司以货款21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驳回云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凯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渝0103执3634号决定书,载明:云凯公司申请执行佳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佳本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云凯公司自愿同意将该案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受理破产案件有关程序办理。该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渝0103执保64号民事裁定书对佳本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账户XXX内轮候冻结存款115252.48元,无其他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亦无船舶、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现该公司下落不明。佳本公司在该院涉及三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总计590663元。该院认为,因佳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书面征求云凯公司同意,决定:被执行人佳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三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凯公司对被申请人佳本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佳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云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