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破7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月15日,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本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佳本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获取佳本公司财务资料。管理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佳本公司资产状况,经调查发现佳本公司无房产、车辆等资产,佳本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5.80元,而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生印章刻制费、公告费等费用共计3440元,佳本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佳本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佳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佳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凌 丰
审判员 潘明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