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停车管理处与重庆云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7250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停车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4504386084。

负责人:付正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文琦,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西段********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035237。

法定代表人:龚学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万玲,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停车管理处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停车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代收停车费209394.05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约定原告使用被告的“逸停车无人值守停车场管理系统”,并委托被告代收取“逸停车无人值守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3日、28日进行收入结算,并全额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停车服务费。现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2019年1月12日签订委托收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依据该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2019年1月16日签订关于共同建设智慧无人停车场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首先,委托收款协议是基于关于共同建设智慧无人停车场的战略合作协议而签订,是该战略协议的一部分;其次,该战略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委托收款协议之后,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作出变更,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停车管理处。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