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885号之一
原告: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男。
被告: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第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女。
原告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志慧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