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8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富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牛生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斌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