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4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684室。
法定代表人:闫宝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231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生峰,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摩柯燃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