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0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231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生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莉,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上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被上诉人在行业相关贴吧引发网友对上诉人进行大肆辱骂,造成上诉人业内评价、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到上诉人正常招聘,对上诉人造成恶劣影响。二、被上诉人的帖子内容并非是措辞激烈、用语有失规范,而是通篇内容基本失实。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未作答辩。
国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在“一建吧”“造价工程师吧”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赔偿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3.判令***赔偿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从事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他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情况看,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及时发放工资而在网络上发表了关于上诉人的一些言论,虽有些言词有失妥当,但尚不足以认定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亦无法认定被上诉人的言论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害且导致了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构成了侵权,并据此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国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国建(上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 戈
书 记 员 叶 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