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61号之二
原告: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Y-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顾***会窑桥一路17号(D)。
原告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710.40元,均由原告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