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人运通(上海)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161号之一 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层C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顾***会窑桥一路17号(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人运通(上海)**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C0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人运通(上海)**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94.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14.3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008.68元,由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