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161号之一
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层C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顾***会窑桥一路17号(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人运通(上海)**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C0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拓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人运通(上海)**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94.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14.3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008.68元,由原告上****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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