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7号
原告: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20甲4号3层A9、A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10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107元。
二、如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62107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