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7号 原告: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20甲4号3层A9、A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青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10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107元。 二、如被告山东天利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62107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