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305号 原告: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舜泰广场2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45099.5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以2045099.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新校区项目建设工程,后将该项目B标段工程分包给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后被告又将该标段项目(高中电教大楼、高一教学楼、高二教学楼)中的卫生间PVC吊顶、硅钙板吊顶、窗帘盒、窗口玄底、钢架、钢化夹胶玻璃雨篷、铝方通花格栅、铝合金金属防雨百叶、图纸二次深化设计等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8月份通过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且已完成审计结算,结算值为2145099.59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045099.5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中新校区项目的建设工程之后,将该分包的工程转包给了***具体组织进行施工,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向答辩人缴纳工程总造价的2%(不包括税金)作为管理费,由此工程引起的一切税费由***负责,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负责,并承担一切民事责任。2、***与答辩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之间系转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答辩人对原告不承担付款责任。3、答辩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4、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答辩人的印章系伪造,不是答辩人的印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答辩人的经办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综上,答辩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未签订过施工合同,答辩人未参与过涉案工程的施工,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向答辩人主张工程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且被告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真伪提出异议,其认为该公章系原告伪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某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提供的案涉合同中的印章是否是伪造;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亦需进一步侦查,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圣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