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599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大街龙泉国际广场5号楼1**1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