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2913号
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山前村山背后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5203355Q。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241704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2.5元,由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