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129号
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坝绕城公路西侧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