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62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社区杨家塘*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由杭州市西湖区其乐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