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欠款455600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余款155600元。二、如被告按期支付,则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如被告有任意一期不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以货款455600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为总标的额扣减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992元,减半收取4496元,保全费327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合计8866元,由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且已经冻结(于2021年7月12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