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园庄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
委托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7民初8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2071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包括: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261839.68元,另以20714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止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XXX3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733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负担之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投递结果显示由他人代为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4月15日、6月30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帐户(户名: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帐号:32×××09_1)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2月17日,冻结期限为1年;银行帐户(户名: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帐号:70XXX00;开户行:光大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帐号:37×××18;开户行: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0×××29;开户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城中支行,帐号:51×××01_60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帐号:32×××32_2;开户行:工行江苏省苏州黄埭支行,帐号:11×××05;开户行:苏州银行黄埭支行,帐号:70XXX00;开户行:苏州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帐号:70XXX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黄埭支行,帐号:32×××16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帐号:32×××09_1)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29日,冻结期限为1年。上述帐户均已由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未冻结到款项。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该不动产上设定的上亿元的抵押,并由多个案件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中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关联案件查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苏0506执864号案件中,曾至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经营。
四、经查阅原审卷宗,本案在审理中,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系缺席判决。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检索,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或省内其他法院无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在本省法院涉及较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关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六、2022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七、2022年8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视频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11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2411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人民币26510元,已执行到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除冻结了相应银行帐号及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7民初8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黄 坚
审判员 王三男
审判员 靳义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