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

6059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华中石化通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6059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华中石化通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利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诉被告扬中市华中石化通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利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利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利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钱德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荀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