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3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89996257R。
法定代表人:汪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竹屿村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B2G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截止201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也未缴纳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孟
审判员***
审判员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