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12民初179号
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嘉巷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商务广场2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棋。
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0元,减半收取计238.00元,由原告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