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只,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5779XL),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18210.63元,执行费958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