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只、天津市兴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只,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5779XL),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18210.63元,执行费958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